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守底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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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要求,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一批违法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三原县李某某油脂加工厂掺杂使假生产花生酱案

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原县西阳镇李某某油脂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花生酱时掺入其购买的方便面渣。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掺杂掺假花生酱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年3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及销售掺入方便面渣的成品花生酱89桶(公斤)、未及使用的方便面渣公斤、已掺入方便面渣的花生米混合物90公斤;2、罚款元。

案例二:陕西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复合型花生酱案

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标示陕西三原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年4月15日生产的g/罐复合型花生酱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SJTS-《花生调味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复合型花生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年2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案例三:兴平市某泉水阁桶装水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要求的饮用纯净水案

兴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标称兴平市某泉水阁桶装水配送中心当事人经营的西安某源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8月24日饮用纯净水(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年3月,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案例四:兴平市某秦岭炒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兴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标称兴平市某秦岭炒货店经营的巴达木,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达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年3月,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案例五:礼泉县某宝贝孕婴童精品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礼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礼泉县某宝贝孕婴童精品馆进行时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直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年3月,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案例六:礼泉县西兰路某粉条批发部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案

礼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礼泉县西兰路某粉条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年3月,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原标题:《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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