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刊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镇有一家名为“陕西新叶生态农业公司”以近70亩农业耕地土地流转为借口大肆搞非法建筑破坏基本农田耕地,此违法建设项目里包含蒙古包和蒙古大营娱乐、生态餐厅、新叶小镇等多项设施。
年1月4日,记者来到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镇西土村,在(县道东五十米)发现举报人所谓的违法建筑。呈现在记者眼前的有智慧农业体验中心、蒙古包和停车场,该建设项目规模盛世庞大。记者在所谓的智慧农业体验中心大厅看到生态餐厅和农家小镇特色美食店铺,在大厅的东南角有六七张桌子,坐满了前来投资和咨询的客商,销售人员对客商讲的是天花乱坠,现场一片繁荣景象。
记者在查阅相关文件时发现礼泉县人民政府县长钟伟在年礼泉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为实施农业亿元示范工程(单体投资超亿元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其中新叶庄园建设项目身为其中。
据了解,陕西新叶生态农业公司开发的农业项目早在年2月20日就被列为陕西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案件,文号为陕国土执案3号文件。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要求咸阳市国土局针对新叶农业公园项目违法占地应尽快依法立案调查,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停止一切非法建设,依法拆除该项目。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咸国土监字6号文件,对陕西新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事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意见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64.13土地(.平方米)(东临耕地,西邻旅游路中段,北至耕地,南至生产路)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及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64.13亩(.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8元)。
时至今日近一年时间陕西新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新叶庄园违法项目不但没有停工拆除退还非法占地,反而是该项目顺利进行主体和室内装修已经建成并对外开始招商、销售。
带着疑问记者来到礼泉县西张堡国镇土所了解用地手续情况,在国土所未见所长本人,党支部何书记告诉记者张所长有事去县局了。在何书记处了解到新叶庄园项目确实是违法项目,目前所里针对该园区采取的措施是只要有新建他们就去执法并拆除,由于人手和权利有限有时也无能为力。何书记跟张所长电话取得联系后称园区的所有手续在县国土局并提到该项目有发改局立项报告。
记者来到礼泉县国土资源局将此事反映于局办公室,一工作人称她已与负责该项目主管领导取得联系人不在。办公室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说等领导回来会电话给予回复和提供相关手续。
随后记者来到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事反映于办公室张主任。张主任对记者反映情况做了登记,称相关负责领导不在,等领导回来之后他会及时汇报,完了会给予记者电话回复。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请问咸阳市国土局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违法占地挂牌督办案件你们是如何实施和落实?
有法不依、视农田保障耕地红线而不顾究竟是你们咸阳市国土局执法不力还是监管缺失?难道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礼泉县国土局你们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抗吗?
通过以上情况充分体现出咸阳市国土局和礼泉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和懒政作风。
截至发稿时也未见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和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两级国土部门的电话回复。
针对此事本刊将进一步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