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中国70周年献礼礼泉法院赵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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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赵镇法庭受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及时履行了赔付款。

今年8月的一天,被告赵某饲养的狗在昭陵社区街道将原告张某咬伤,原告的小腿当即流血并留下被狗咬伤的明显齿痕,腿部疼痛难忍。事件发生后,原告即找到被告要求治疗,被告在礼泉县防疫站缴纳了疫苗费用元后,再不愿承担其它医疗费用。原告无奈医院自费注射了免疫球蛋白,费用近元。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当即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六千余元。

被告以咬伤原告的狗不是自家的狗,因为狗经常在自家门上和孩子玩,他出于人道救治原告为由进行答辩,并且拒不到庭。庭审后,法官从村干部处了解到被告一人在家看孩子,身体不好,经济也不宽裕的情况后,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决定启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邀请原、被告所在村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利用村干部熟悉村情、民情的有利条件,分头做原、被告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员首先对被告讲解了因饲养动物看管不严导致他人被狗咬伤的法律责任,又从情理上分析给原告造成的身体、物质、精神上的伤害及损失;然后人民调解员又给原告讲解关于误工费等赔偿的证据规则,使原告明白诉请与证据的关联性,和风细雨,分清是非,晓以利害。最后,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终于达成一致,被告即时赔偿原告元,原告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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