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被执行人无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幡然悔悟,积极履行了义务,被礼泉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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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年8月13日,王某儿子(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王某系其法定监护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乘坐人白某受伤,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期间,王某支付医疗费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白某将王某及其儿子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及其儿子承担.4元,已支付的元执行中予以扣除。判决生效后,王某及其儿子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白某遂向礼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即未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年10月16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王某在被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几次前往拘留所向其释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督促王某积极履行义务。在强大的法律面前,王某幡然悔悟,后悔自己当初没有按照判决书积极履行义务,才导致现在被拘留。随后便积极联系,想办法履行判决义务。10月30日,王某让亲属代其向法院交来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白某当面予以领取,该案执行完毕。鉴于王某在拘留期间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积极履行义务,礼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
法官寄语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义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礼泉县人民法院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