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旨在探讨这样的法律问题:1.男子冒充好友与其女伴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2.好友明知该男子的意图,还提供房卡给他,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3.女方作风不端、私生活混乱能不能成为减轻、免除男子罪责的事由?
关飞、张雨都是陕西咸阳人,常住礼泉县。两人年龄相仿,都将近30岁。因为脾性相投,文化水平不高,两人经常混在一起无所事事。
年夏末初秋的一天晚上,关飞约女孩儿李婵到村里喝酒。他叫上自己的好哥们张雨、刘亮一起到县城去接李婵。
在张雨看来,李婵是那种很随便的女生,他想在酒局结束后和李婵发生关系。但是碍于李婵和关飞的关系,他提前征求关飞的意见,关飞没有明确答复他。
接到李婵后,四人一起到村里喝酒。没有喝多少,他们就决定回到县城。这时,张雨又来向关飞提出自己的想法,关飞还是没有给予肯定的答复。
随后,关飞带着李婵到县城某宾馆开房,期间两人发生了关系。此时,张雨还在不断地通过信息催促关飞,让关飞下楼将房卡拿给他。
关飞最终没有顶得住张雨的再三纠缠,就对李婵谎称自己要下楼买点东西,然后趁机下楼将房卡给了张雨。张雨拿着房卡进入李婵休息的房间。
当时,李婵正在背身裸睡,张雨就利用对方不知情的状况和其发生了关系。过程中,李婵发现对方不是关飞,而是张雨,就疯狂反抗、厮打。
看着情势难以控制,张雨赶紧打电话叫来关飞,让他帮忙劝说李婵不要报警。最终,李婵还是报警了。张雨发现李婵报警,赶紧逃离了现场。十几天后,张雨被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件中,张雨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都比较清晰,定性量刑也相对简单。但提供房卡的关飞是否对其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呢?又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呢?我们共同来看一下。
张雨利用李婵不知情的状态与之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我们通常所知的强行发生关系,都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但是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有“其他方法”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举几个例子:A男和B女一起喝酒的过程中,A一直给B灌酒,趁B醉酒不省人事的状态和其发生关系,A构成强奸罪;A男在B女的饮料中加入药物致B昏迷,然后趁机与之发生关系,A构成强奸罪。再就是本案中的情况,冒充他人与女性发生关系,实质上就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属于《刑法》第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的情形,因此张雨构成强奸罪。
关飞明知张雨的意图,还对其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包括很多种情况,最常见的有3种,一种是指使他人实施犯罪,虽然没有亲自实施,但仍旧和直接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是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属于典型的共犯情形;第三种是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情形。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况,明知对方将要实施强奸犯罪,还向其提供宾馆门卡,让对方能够更容易冒充自己去实施恶行,有帮助的意图,实施了帮助的行为,起到了帮助的作用,造成了犯罪的后果,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关飞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李婵的性格、作风不能成为他人实施侵害的正当理由。也许会有人以为如果女性从事特殊行业,她的性权利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可以以此为由减轻对施暴者的处罚。事实并非如此,即便是失足女,她也有性自主权,他人不能违反其意愿与其发生关系。举个例子,在嫖娼的过程中,嫖客支付了嫖资,但是失足女拒绝发生关系的,嫖客仍旧不能强行实施,否则可能构成强奸罪。也有这样的判例:强行和自己妻子发生关系,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并被判处刑罚。
总之,关飞、张雨完全视女性的权利为无物,认为两人商议后就可以左右李婵的权利,这是非常愚蠢的犯罪行为。日前,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以强奸罪对张雨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本案来自中国检察网,系真实案例,为普法需要进行轻微改编,人物皆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关飞构成犯罪吗?怎么处罚合适呢?将自己女伴让与他人的行为怎么评价?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