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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韩凯、韩鹏辉、王波、张航飞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刑事犯罪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凯,又名韩小凯,男,年4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晏村。身份证号码:6104执行标的:元
执行案号:()陕执号
执行依据:()陕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韩朋辉,男,年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村晏村。身份证号码:6102
执行标的:元
执行案号:()陕执号
执行依据:()陕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王波,男,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张寨村。
执行标的:元
执行案号:()陕执号
执行依据:()陕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张航飞,男,年4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北晏村。身份证号码:6104
执行案号:()陕执号
执行标的:元
执行依据:()陕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事由:被执行人韩凯、韩鹏辉、王波、张航飞在我院有执行案件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找未果,现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凡提供被执行人韩凯、韩鹏辉、王波、张航飞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使本案全部或部分得到执行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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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法官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标题:《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