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礼泉县人民法院赵镇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返还订金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姚某退还预付款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今年6月份,姚某通过朋友昝某联系高某某,欲在高某某处订购仔猪头。原被告双方未直接联系,只是通过中间人昝某约定了大概价款及拉猪时间。姚某主动通过银行向高某某转款元。7月份,当姚某决定前来拉猪时,双方对每头猪的价款无法达成一致,致使无法达成买卖合同。在此期间,高某某卖掉了自己的仔猪。后姚某要求高某某返还元,高某某无故推脱,姚某遂将高某某诉讼至法院。高某某辩称姚某给付的是定金,合同没有履行的责任在姚某,姚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一直未曾谋面也无书面或电子往来,双方之间只是通过中间人约定了参照价格,并约定价格以实际拉猪之日市场价格为准。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法院认为,姚某自愿给付高某某元应是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未成立,高某某应返还姚某预付款。虽然姚某在与昝某的